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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而加班费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那么,劳动者究竟能不能向公司要加班费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细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它是对劳动者过量劳动的一种补偿,同时也能有效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如下: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向公司索要加班费的过程往往并不顺利。
先来看一个成功索要加班费的案例。海南保亭的王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执行8小时制度,一周标准工作天数为5天,一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2023年4月9日,王某辞职。之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法院审理,王某提交的与公司领导、同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元。
再看一个失败的案例。2016年12月22日,杨某入职甲公司,任预算员。甲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9:15 - 12:00,下午14:00 - 18:00,每周工作5.5天。杨某工作至2018年1月25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加班费.04元。杨某提供了考勤记录表、考勤照片及公司内部的照片、视频等作为证据,称自己每天拍30张照片证明加班事实。但甲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言,指出杨某下班后有换衣服跑步、看电脑、听音乐、下载电影等行为,且留宿公司,并非在加班。最终,法院认为杨某为恶意收集证据,其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确认,甲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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