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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 丁儿(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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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时的民户,按照家庭财产或拥有土地的多少,被政府登记为自耕农或者佃农,按照户等缴纳税赋,承担劳役。如果是租种公田(官田)的佃农,那么他们要负担超过收成四成的田租,称为公田之赋。如果是拥有土地的自耕农,则要承担以两税为主的民田之赋。

两税本来应在固定地点缴纳,但官府经常强迫纳税人把税物送到指定地点上交,称为支移。这样减少了政府的运输费用,却增加了百姓的负担。

各地支移规定不一,如陕西支移曾规定一二等户支移三百里,三四等户支移二百里,五等户支移一百里。不愿意支移的,就得支付道里脚钱。起初税户为了节省运费,在原地把税物换成铜钱带到支移目的地去交税,可在路上还要为铜钱交过税。

道里脚钱成为定制后,如今京西路每斗脚钱高达五十六文,相当于元丰年间的正税数额。除了支移,官府经常按照自身需要,把应缴纳税物,折换成政府需要之物,称为折变。

按规定,折变本来应该按照市场平价折算,但官府总是压低纳税人交的税物价格,抬高折变目的物的价格。包拯曾经说,淮南两浙的发运司命令税户把小麦按照每斗九十四文折为现钱缴纳,比市价高两倍。如京西路将民户应纳的杂钱和盐钱折成小麦缴纳,小麦市价每斗一百二十文,官府按每斗五十三文折变,多得一倍多的小麦。

在折变操作中,官府官吏不按规定明示操作,而且经常多次折变。比如本应纳现钱,官府却要求折变成绢帛,然后再把绢帛折变成丝绵,再把丝绵折为现钱。这样一来,官府收到的钱经过三次翻倍,已经是原来的八倍以上。

大宋民户除了要承担年收成三成的民田之赋,还要承担丁口之赋,也就是人头税,这项税不分主客户,都要缴纳。丁钱数额各地不同,从一百文到七百文,米数斗到一石不等。虽然历代常有减免,但丁钱一直是常态。

此外,大宋还继承了许多唐五代留下的杂税,如南唐时传下来的税苗加三分供军用、盐博绸组、加耗丝绵、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等十四种杂税,北方的蚕盐钱,以及牛皮、农具、鞋钱、曲引钱等众多杂税。

这种复杂的税收制度,换来的是丰厚的税利,丰年一般在一亿二千万贯左右,荒年也有八千万贯,但却苦了百姓。

大宋是历代少有的政府不抑制兼并、放任土地交易的朝代。而官员士绅有着种种特权可以免除赋税劳役,普通民户则完全不能。由于不抑制土地兼并,又使得大量的土地很快就被集中到了少数人的手中。这些农民虽然失去了土地,但是政府在征税时却是按照他们曾经拥有土地时的征税标准征收,一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本来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生活基础,又要缴税,生活之艰辛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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